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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必读
2007-5-29 来源:海南省考试局 【字体:小 大】
  一、考生诚信考试承诺

  (1)在招生考试过程中,自觉服从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的安排,接受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2)保证在考试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如有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作出的处罚决定。

  二、考生须知

  (1)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
序。

  (2)考生应在开考前到达考点,凭《准考证》进入考场(其中英语科在开考前15分钟禁止考生进入考场),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3)考生入场,除2B铅笔、0.5mm黑色字迹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擦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胶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4)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放在桌子右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试题和条形码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码。要认真核对条形码上的姓名和准考证号码,无误后,粘贴在答题卡规定的方框内。凡漏填、错填、字迹不清或条形码粘贴错误的答题卡无效。

  (5) 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6)开考15分钟后(其中英语科开考前15分钟)不准入场,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应到考点指定的地点休息,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考点。

  (7)在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用规定的笔答题。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8)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题、答题卡和草稿纸,不准将试题、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9)遇试题、答题卡分发错误以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10)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答题,并按照答题卡、试题、草稿纸的顺序将其整理好放在桌面上,坐在原位等候监考员收取,待监考员通知离场后方可离开考场。

  (11)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将进行登记,并要求考生签名,考试管理部门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考生的违反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三、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考生应在答题卡上答题,在试题卷或草稿纸上答题无效; 

  (2)选择题用2B铅笔在设定的方框中填涂、非选择题用0.5mm的黑色字迹签字笔在题目指定的区域中答题,在指定区域以外或超过答题区域填涂或书写的答案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

  (3)保持答题卡面清洁,不折叠、不破损。

  四、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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